南京现代科普场馆联盟章程
(试行)
第一条 南京现代科普场馆联盟(以下简称场馆联盟)是立足南京科技馆、面向南京地区有意开展社会化科普工作的科技馆、科技类博物馆、科技创新博览馆等场馆组成的公益性、非营利、非法人的联合体。
(一)南京科技馆是场馆联盟的基本力量。其主要承担场馆联盟的管理、发展规划、资源统筹、机制建设、培训交流和考核评价等任务。
(二)场馆联盟由团体会员组成。团体会员主要是指科研院所、高等院校、企事业单位所开办的科研、科教、科普等场馆,主要承担场馆联盟的品质提升、潜力挖掘、服务社会等任务。
第二条 场馆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《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(2021-2035年)》,坚持“资源共享、优势互补、平等互利、共同发展”的原则,致力于提升科教资源品质、实现可利用资源的共建共享,推动形成社会化科普工作格局,普及科学知识、弘扬科学精神、提高全民科学素质,为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全球创新城市贡献力量。
第三条 场馆联盟建设坚持分步实施原则。南京市科协是场馆联盟的业务管理单位。
第四条 场馆联盟主要任务:
(一)构建合作网络体系和工作机制。逐步发展并吸纳有关高校、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场馆加入场馆联盟,拓展场馆联盟与国内外科技馆行业及科普团体合作。定期召开团体会员代表大会,开展工作交流和议题研讨,形成可持续的工作机制。
(二)搭建理论研究和教育培训平台。开展场馆科普教育、科学传播、运营管理、教育活动、展览策划与开发、文创产品设计与开发等方面的研究,定期开展成员间科普理论和方法的研讨、交流和培训,组织参与国内外科技馆学术交流会议,推出一批具有理论意义、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,提升学术话语权。
(三)建立资源共建共享和合作平台。联合策划开发科普品牌活动和科普文创产品,结合全国科普日、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科普活动共同主办(承办)大型群众类展览宣教、科普科创类论坛等活动;整合科普教育品牌活动,打造联盟整体品牌;协调成员单位组织开展青少年研学活动;鼓励成员单位积极挖掘科普文化市场潜力,研发特色科普文化产品,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、社会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科普展教资源。
(四)构建科普资源数据库和宣传平台。基于云平台搭建场馆体系资源数据库,通过对各团体会员参观人次、科普展览、科普活动等资源采集,形成南京科普资源管理系统,构建科普资源信息化支撑体系,为资源共建共享及最大化利用提供便利。
(五)开展其他符合场馆联盟宗旨的工作和活动。
第五条 场馆联盟成员为场馆联盟团体会员,申请加入场馆联盟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拥护并遵守场馆联盟章程、自愿加入场馆联盟;
(二)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,依照法定职责实施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,能独立开展活动,设有科学普及或科技创新工作机构;
(三)有明确的科普工作目标和任务,有面向社会开放的科普展教资源,有适合不同人群、主题鲜明的科普活动。
(四)场馆地理位置适宜、交通便利,展厅布展符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规范。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500平方米,包含展示场所、教育培训或活动用场所及正常办公场所。
(五)合理配备管理人员、教育活动实施人员等。人员数量合理,能够保障场馆正常运营。
(六)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,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;其他具备向公众开放的科研机构、高等学校、科技型企业等机构,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。以上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开放的具体时间、活动内容,以及提供公益性服务内容。
第六条 加入场馆联盟的程序
(一)申请。有意申报场馆应提供以下材料,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:1.南京现代科普场馆联盟团体会员申请表;2.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的材料。
(二)评审。组织专家评审,评审结果进行社会公示(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),南京市科协审定。
(三)命名。经评审合格、社会公示无异议后,命名为南京现代科普场馆联盟会员单位,授予铭牌,命名有效期为3年。命名期满后,经考核合格的,可申请继续命名。
经国家和省、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且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科普教育基地,承认本章程,经申请可直接成为场馆联盟会员。
第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
(一)获得场馆联盟服务的优先权;
(二)对场馆联盟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;
(三)加入自愿、退出自由的权利。
第八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
(一)执行场馆联盟的决议,完成场馆联盟交办的工作;
(二)维护场馆联盟合法权益,向场馆联盟反应情况、定期完成交办工作;
(三)响应场馆联盟号召,宣传场馆联盟的宗旨和作用。
第九条 取消命名和退出
(一)场馆联盟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取消命名:1.未履行面向公众开放服务的;2.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,拒不整改的;3.经考核不符合命名条件的;4.有违法行为的;5.3次以上不参加场馆联盟组织活动的;6.其他有损害场馆联盟名誉或违背场馆联盟宗旨的。
(二)成员退出场馆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。退出场馆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成员的身份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。凡言行严重违反场馆联盟章程及宗旨的成员,场馆联盟经过内部讨论有权做除名处理,并通报场馆联盟所有成员,停止其一切场馆联盟内部活动。
第十条 场馆管理机构由团体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秘书处组成。联盟秘书处设在南京科技馆,会员单位设立联络办公室,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相关工作。
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是场馆联盟最高权力机构,负责审议联盟发展规划、人事安排、重大事项等。
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科协审查并批准。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/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负责场馆联盟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,负责重大活动策划与执行、资源开发等重大决策事宜。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一个,副理事单位若干个,理事单位数量不超过团体会员总数的1/3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视频电话等形式召开。理事会须有1/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秘书处是场馆联盟的常设机构,负责(一)组织、管理、协调场馆联盟内的各项工作,发展场馆联盟团体会员;(二)起草场馆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(三)定期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;(四)负责场馆联盟对内对外联络、整体宣传、交流研讨等工作;(五)负责组织召开场馆联盟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;(六)完成场馆联盟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
(一)政府资助经费;
(二)社会捐赠;
(三)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(四)开办单位资助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八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十九条 修改后的联盟章程,须在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,本章程的修订由场馆联盟秘书处提出,经场馆联盟团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口南京市科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