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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盟章程

南京现代科普场馆联盟章程
时间:2022年11月11日信息来源:本站原创点击: 字体:

南京现代科普场馆联盟章程

(试行)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南京现代科普场馆联盟(以下简称场馆联盟是立足南京科技馆、面向南京地区有意开展社会化科普工作的科技馆、科技类博物馆、科技创新博览馆等场馆组成的公益性、非营利、非法人的联合体。

(一)南京科技馆是场馆联盟的基本力量。其主要承担场馆联盟的管理、发展规划、资源统筹、机制建设、培训交流和考核评价等任务。

(二)场馆联盟团体会员组成。团体会员主要是指科研院所、高等院校、企事业单位所开办的科研、科教、科普等场馆,主要承担场馆联盟的品质提升、潜力挖掘、服务社会等任务

第二条 场馆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《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(2021-2035年)》,坚持“资源共享、优势互补、平等互利、共同发展”的原则,致力于提升科教资源品质、实现可利用资源的共建共享,推动形成社会化科普工作格局,普及科学知识、弘扬科学精神、提高全民科学素质,为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全球创新城市贡献力量。

第三条 场馆联盟建设坚持分步实施原则。南京市科协是场馆联盟的业务管理单位。

第二章  任务

第四条 场馆联盟主要任务:

(一)构建合作网络体系和工作机制。逐步发展并吸纳有关高校、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场馆加入场馆联盟,拓展场馆联盟与国内外科技馆行业及科普团体合作。定期召开团体会员代表大会,开展工作交流和议题研讨,形成可持续的工作机制。

(二)搭建理论研究和教育培训平台。开展场馆科普教育、科学传播、运营管理、教育活动、展览策划与开发、文创产品设计与开发等方面的研究,定期开展成员间科普理论和方法的研讨、交流和培训,组织参与国内外科技馆学术交流会议,推出一批具有理论意义、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,提升学术话语权。

(三)建立资源共建共享和合作平台。联合策划开发科普品牌活动和科普文创产品,结合全国科普日、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科普活动共同主办(承办)大型群众类展览宣教、科普科创类论坛等活动;整合科普教育品牌活动,打造联盟整体品牌;协调成员单位组织开展青少年研学活动;鼓励成员单位积极挖掘科普文化市场潜力,研发特色科普文化产品,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、社会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科普展教资源。

(四)构建科普资源数据库和宣传平台。基于云平台搭建场馆体系资源数据库,通过对各团体会员参观人次、科普展览、科普活动等资源采集,形成南京科普资源管理系统,构建科普资源信息化支撑体系,为资源共建共享及最大化利用提供便利。

(五)开展其他符合场馆联盟宗旨的工作和活动。

第三章  成员

第五条 场馆联盟成员为场馆联盟团体会员,申请加入场馆联盟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拥护并遵守场馆联盟章程、自愿加入场馆联盟

(二)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,依照法定职责实施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,能独立开展活动,设有科学普及或科技创新工作机构;

(三)有明确的科普工作目标和任务,有面向社会开放的科普展教资源,有适合不同人群、主题鲜明的科普活动。

(四)场馆地理位置适宜、交通便利,展厅布展符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规范。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500平方米,包含展示场所、教育培训或活动用场所及正常办公场所。

(五)合理配备管理人员、教育活动实施人员等。人员数量合理,能够保障场馆正常运营。

(六)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,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;其他具备向公众开放的科研机构、高等学校、科技型企业等机构,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。以上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开放的具体时间、活动内容,以及提供公益性服务内容。

第六条 加入场馆联盟的程序

(一)申请。有意申报场馆应提供以下材料,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:1.南京现代科普场馆联盟团体会员申请表;2.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的材料。

(二)评审。组织专家评审,评审结果进行社会公示(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),南京市科协审定。

(三)命名。经评审合格、社会公示无异议后,命名为南京现代科普场馆联盟会员单位,授予铭牌,命名有效期为3年。命名期满后,经考核合格的,可申请继续命名。

经国家和省、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且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科普教育基地,承认本章程,经申请可直接成为场馆联盟会员。

第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

(一)获得场馆联盟服务的优先权;

(二)对场馆联盟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;

(三)加入自愿、退出自由的权利。

第八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

(一)执行场馆联盟的决议,完成场馆联盟交办的工作;

(二)维护场馆联盟合法权益,向场馆联盟反应情况、定期完成交办工作;

(三)响应场馆联盟号召,宣传场馆联盟的宗旨和作用。

第九条 取消命名和退出

(一)场馆联盟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取消命名:1.未履行面向公众开放服务的;2.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,拒不整改的;3.经考核不符合命名条件的;4.有违法行为的;5.3次以上不参加场馆联盟组织活动的;6.其他有损害场馆联盟名誉或违背场馆联盟宗旨的。

(二)成员退出场馆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。退出场馆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成员的身份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。凡言行严重违反场馆联盟章程及宗旨的成员,场馆联盟经过内部讨论有权做除名处理,并通报场馆联盟所有成员,停止其一切场馆联盟内部活动。

第四章  机构

第十条  场馆管理机构由团体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秘书处组成。联盟秘书处设在南京科技馆,会员单位设立联络办公室,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相关工作。

第十一条  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是场馆联盟最高权力机构,负责审议联盟发展规划、人事安排、重大事项等。

第十二条  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科协审查并批准。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/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三条 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负责场馆联盟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四条  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,负责重大活动策划与执行、资源开发等重大决策事宜。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一个,副理事单位若干个,理事单位数量不超过团体会员总数的1/3。

第十五条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视频电话等形式召开。理事会须有1/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十六条  秘书处是场馆联盟的常设机构,负责(一)组织、管理、协调场馆联盟内的各项工作,发展场馆联盟团体会员;(二)起草场馆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(三)定期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;(四)负责场馆联盟对内对外联络、整体宣传、交流研讨等工作;(五)负责组织召开场馆联盟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;(六)完成场馆联盟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第五章  经费来源

第十七条  经费来源

(一)政府资助经费;

(二)社会捐赠;

(三)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
(四)开办单位资助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十八条  联盟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十九条  修改后的联盟章程,须在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。

第七章  附则

第二十条  本章程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,本章程的修订由场馆联盟秘书处提出,经场馆联盟团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口南京市科协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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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作者:佚名编辑:马军力)